中資水路運輸企業(包括旅遊和輪渡運輸)(以下簡稱“水路運輸企業”)。第三條水路運輸企業必須擁有適航船舶,不得單獨或者主要以租船方式經營。第四條在經濟特區設立的水路運輸企業,主要承擔進出特區的省際客貨運輸。連續兩年達不到此要求的,不得享受特區優惠待遇或吊銷其水路運輸許可證。第五條申請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須經申請人的上級主管單位審批,申報的經營範圍必須符合《條例》和《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經營項目,不得納入其兼業經營範圍。第二章申請條件第六條申請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申請書。
二、企業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壹)貨(客)源分析和預測;
(2)經營範圍和規模(船舶數量、載重噸或標準箱艙位、載客人數);
(3)組織結構,包括籌建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和船員在運營、財務、安全、維修等方面的來源和技術能力分析;
(四)資金來源;
(5)經濟效益分析。
三。章程,內容包括:總則、業務範圍、經濟性質、業務規模、註冊資本、組織結構、財務制度等。
4.資金來源證明。
五、對於合資或聯營的水路運輸企業,必須有合資或聯營各方簽訂的合同或意向書復印件。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沿線港口(站、點)落實必要的船舶停泊和旅客上下船安全服務設施,並具有縣級以上航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空管部門”)的書面證明。第七條申請開辦水路運輸企業,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水路運輸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船舶有效適航證副本;
3.主要船員名單及其有效職務證書復印件,並附船員原籍證明。租用船員的期限不得少於半年,並附船員租用合同復印件(每名船員中不超過退役船員的三分之壹);
4.負責人和組織名單;
五、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和合法驗資證明;
六、安全技術管理規章制度;
七、負有主要安全責任的上級單位。第八條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1.水運企業新增運力申請;
二、船舶有效適航證副本;
三、主要船員名單及有效職務證書復印件,附船員來源證或船員合同;
四、經營客運,應落實停靠港(站、點)沿線船舶停泊、旅客上下車的必要安全服務設施,並有縣級以上空管部門的書面證明。第三章審批權限和程序第九條籌建申請
壹、籌建水路運輸企業或單位需從事省際水路商業運輸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並經當地縣級以上空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後,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其授權的空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廳或空管部門”)審核。
二、由地方部委或空管部門,按《規則》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交通部。其中,從事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幹線運輸的,應當向交通部水路(運輸)管理局申報。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輸能力的綜合平衡,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三、經批準籌建的水路運輸企業,由交通部或其派駐水路(運輸)管理局的部門發給為期壹年的《水路運輸企業臨時許可證》,由部委或派出機構或空管部門轉發給申請人。申請人持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造許可證,並將復印件報部備案後,方可進行籌建組織,並可開立銀行賬戶,購買船舶,配備船員。
四、《水路運輸企業臨時許可證》有效期為壹年,在有效期內達不到開業條件的,或不予延期;或者有正當理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半年至壹年。逾期仍不符合開業條件的,由原審批機關吊銷水路運輸企業臨時許可證,並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第十條開業申請
壹、水路運輸企業建成後,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出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空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當地部委或機構或空管部門審核。
二、由地方部委或空管部門審核,並在《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簽署意見,報交通部審批。其中,從事長江、珠江、黑龍江水系幹線運輸的,須報交通部水路(運輸)管理局批準。
三、經批準開業的水路運輸企業,由交通部或其派駐水系的航運(運輸)局發給《水路運輸許可證》,由部委或派出機構或空管部門轉發給申請人。
四、申請人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當地省廳或航管部門申請《船舶營業運輸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