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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石油合同與管理?

在國際石油合作的發展過程中,經歷了讓步、對抗和合作三個不同的階段。在這三個階段的演變過程中,國際石油合作合同也發生了質的變化。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政治形勢的變化,國際石油合作合同逐漸體現了公平、合理、雙方平等和互利的原則,並在世界範圍內形成了幾種相對固定的模式。

特許權合同特許權合同是世界上最早應用於石油勘探開發的合同形式,現稱為許可協議。在這種契約形式中,資源國政府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外國石油公司繳納的稅收和特許權使用費,因此也被稱為“稅收和Roya1ty契約”。

本合同的主要特點是:

(1)國外石油公司通過談判或招標與資源國政府達成協議,獲得特許礦區。

(2)外國石油公司擁有在特許礦區勘探、開發和生產石油的專屬權利,並對礦區生產的石油擁有所有權。

(3)國外石油公司承擔風險,自主投資。

(4)外國石油公司向資源國支付礦區租金。

(5)壹旦在礦區開始石油生產,外國石油公司將以實物或現金形式向資源國政府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6)如果外國石油公司盈利,他們將向資源國政府繳納所得稅。

產量分成合同20世紀60年代中期,印尼首創了產量分成合同。後來,這種合同逐漸被壹些石油資源主權國家和壹些國際石油公司所接受,並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形成了壹種更為通用的合同類型。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國際石油合作中采用這種模式。

本合同的主要特點是:

(1)資源國擁有石油資源的所有權,其指定機構(政府部門或國家石油公司)擁有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運輸和銷售的特許經營權。

(2)外國石油公司與資源國政府(或其他國家的石油公司)簽訂合同,作為承包商在合同區從事石油勘探、開發和生產。

(3)承包者應承擔勘探風險,如有商業發現,還應承擔開發生產費用。

(4)合同區內發現的油田投產後,總產量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為“成本油”,另壹部分由所在國政府和承包商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分享。

(5)資源國政府(或國家石油公司)通常有權管理和監督,而承包商負責日常運營管理。

(6)如果承包者盈利,就向資源國繳納所得稅。

(7)合同區內用於石油作業的所有設備和設施通常為資源國所有。

風險服務合同20世紀60年代後期,中東壹些產油國和拉美壹些國家出現了相對標準的風險服務合同。目前,全球有十多個國家采用這種合同形式。

本合同的主要特點是:

(1)資源國擁有石油資源的所有權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經營權。

(2)外國石油公司作為資源國的承包商,提供技術和金融服務。

(3)承包者應提供勘探資金並承擔勘探風險。如果發現石油,承包商還將提供所有開發資金。

(4)油田投產後,資源國將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償還承包商的投資成本並支付風險服務費。付款通常用現金,有些也用原油。

純服務合同純服務合同也叫無風險服務合同。與風險服務合同相比,在這種合同形式中,資源國雇傭外國石油公司作為承包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向承包商支付服務費。承包人不承擔任何風險,風險由國家承擔。任何發現都是國家獨有的財產。

聯合經營合同聯合經營合同的模式出現於20世紀50年代。當時,壹些獨立的西方石油公司為了進入壹些第三世界產油國進行石油勘探和開發,采用了該合同。與特許權制度相比,這種合同對產油國更有利。

有兩種不同類型的合資企業:

(1)合資。

壹方面是資源國(或其國家石油公司),另壹方面是外國石油公司,將共同成立壹家新公司,負責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運輸和銷售。雙方參與壹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潤。雙方共同承擔勘探風險和納稅義務。

(2)聯合經營。

雙方不需要成立獨立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協議共同出資,共同工作,共享權益,但雙方分別核算費用和收入,分別納稅。

非傳統石油合同近年來,出現了壹些不屬於上述五種類型的石油合同,這些合同統稱為非傳統石油合同。這些合同主要被不對外開放的國家采用,所有的上遊業務都由他們的國家石油公司經營。到目前為止,這些合同的數量仍然很少,這些合同包括:

(1)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將壹個油田(或部分油田)交給外國石油公司生產(如阿根廷、阿爾及利亞)。

(2)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外國石油公司將開發那些由國家石油公司發現但尚未開發的油田(如印度和土庫曼斯坦)。

(3)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外國石油公司將重新開發生產那些已開發但已停產的油田(如委內瑞拉、緬甸)。

(4)東道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合同,外國石油公司將在油田進行強化采油作業(如印度尼西亞、緬甸、阿爾及利亞和羅馬尼亞)。

石油合同的選擇是資源國政府在國際石油合作中實現利益的載體,也是石油公司參與國際油氣勘探開發並獲得利益的基礎。因此,任何合同的選擇和談判都是資源國和石油公司之間的雙向選擇。對於擁有石油資源的國家來說,引進外國投資者參與石油勘探開發主要是尋求長期合作,實現以下目標:

(1)在經濟方面,由於缺乏足夠的資金,許多資源國政府希望通過引進外資參與石油勘探開發來獲得部分啟動資金,從而為其他資本密集型項目的投資積累資本。如果項目成功,資源國可以通過締結合同從石油生產中獲得可觀的經濟利益,這些合同可以作為再投資的基礎。

(2)政治上,資源國為了避免對外依賴,希望通過合同控制項目和產品,成為發展的積極參與者而不是被動受益者,以確保自然資源的開采最有利於國家利益。

(3)在技術方面,通過引進國外石油公司,資源國可以使用先進技術,從而提高自己的作業水平,降低勘探風險。同時,資源國也希望通過與外國石油公司的合作,增強自己的R&D實力,學習先進技術,提高自己的勘探開發水平和自然資源管理水平。

相比之下,石油公司在合作中更註重短期目標,目標相對單壹。即希望盡可能多的獲得實物或金錢,將利潤自由返還給國家,同時將風險降到最低。此外,靈活的開發計劃和可用的區塊數據也是石油公司想要的。作為石油公司,為了在國際合作中取得滿意的結果,在選擇合同模式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自己的專業領域,實力,目標。自己的專業領域是石油公司選擇合同模式的前提。由於石油行業上遊投資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波動,區塊情況不同,涉及復雜的技術和工程要求,以及其他外圍因素等。,任何壹家石油公司,哪怕是最大的綜合性石油公司,都不可能全部做到,但肯定有很多不同專業領域的公司參與其中。對於不同專業和實力的公司,首先要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合同。比如專業的工程服務公司必須以工程服務合同為出發點,壹般規模大、實力強的企業都可以承接EPC項目總承包。另外,石油公司的目標也是選擇的前提。例如,希望通過海外投資獲得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通常更喜歡產量分成合同,而不是風險服務合同。

(2)資源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和法律政策環境。因為任何國際石油合同都體現了“平衡原則”,即石油合同的條款、資源前景和政治風險是平衡的。也就是說,在石油資源前景好的地區或國家,要麽合同條款苛刻,要麽政治風險高,反之亦然。因此,在選擇合同時,壹定要仔細研究資源國的國情和法律政策環境。

(3)參與項目的各個方面,如投資區塊的地質條件、儲量、生產前景等。在很多合同中,外國投資者要承擔勘探風險,區塊儲采前景直接關系到石油公司的收益。因此,合同的選擇不能脫離區塊的資源前景。

(4)合同的核心條款及其經濟效益。經濟效益是石油公司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標之壹。明確項目風險、收益、資金保障和管理的特點,根據合同評估項目經濟性,是選擇投資合同的直接依據,也是石油公司在決定以何種方式進入資源國時應該考慮的重要因素。

10個有影響力的國際石油組織和會議幾乎所有的世界長期能源需求預測都認為,由於世界人口的增長、經濟的發展、工業化、流動性的增加、全球化和能源工業的相互依賴,未來的能源需求將顯著增加。為了妥善應對不斷增長和變化的世界能源需求的挑戰,壹個國家或政府單獨行動往往是無能為力的,加強國際能源合作將是關鍵。因此,迫切需要動員壹切力量進行國際對話並達成相關協議,以避免對能源市場的任意政治幹預和由此造成的能源市場動蕩,消除國際貿易障礙,實現能源供應多元化,使能源供應向可持續趨勢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新老國際石油組織在國際石油領域非常活躍。他們通過機構會議和頻繁的論壇交流信息、分享經驗並達成共識,以促進不同層次和不同區域的國際能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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