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摘錄
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第壹節設立
第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設立。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獨立投資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壹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有單壹投資人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有多個投資者的,可以改造為前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八)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十壹)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的實繳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下列最低限額:
(壹)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公司10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前款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二十七條股東的全部出資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分公司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註冊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