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修保管的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帳卡管理、庫存登記、統計報表和日常監督檢查;
(三)辦理國有資產配置和處置以及對外投資、出租、貸款和擔保的審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有效利用本單位的存量資產,參與* * *享受、* *使用和公共* * *研究平臺建設的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向其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如何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交給相關單位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