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轉讓。
(二)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並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在交付給受讓人後立即生效。
(3)《公司法》對股份轉讓有以下限制性規定:第壹,股份轉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二、記名股票的轉讓,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股票轉讓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三、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65,438+0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第四,公司不得購買本公司的股份,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本公司的股份,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以本公司股份獎勵本公司職工的除外,但股東因反對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決議而要求本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