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並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需要建立董事會。壹些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設立執行董事而不是董事會。設立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召開股東會並報告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有什麽區別?
1,不同成分。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公司成立時,股東有出資的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歸根結底,公司是股東所有的。股東大會有權決定公司的許多重大事項。董事多數由股東會產生,少數由會員大會產生;
2.責任不同。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有權任免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策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管董事會會議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是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了股東的意誌和企業的最高權力;董事會的本質是解決代理問題和信任受托人的制度安排。股東大會不具體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既不對外與任何單位代表企業,也不對內開展具體業務,不能成為企業本身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