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常見的收購可以分為兩類:壹對壹交易和公開拍賣交易。前者是指底層賣方只與單壹潛在買方接觸談判,確定交易對價;後者是指賣家同時與幾個甚至幾十個潛在買家接觸洽談,通過多輪競價逐壹選出最佳買家。過程復雜,充滿多方博弈,值得深思。壹般來說,在壹次公開競價交易中,賣家和他的財務顧問會設計兩輪競價來篩選大量買家,而在第壹輪競價之前,賣家還會引導買家了解標的,並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因此,從收購方(即買方)的角度來看,收購過程壹般分為五個部分。收購通常始於收到初步推薦材料(預告)。壹般由賣方的財務顧問根據目標業務情況和財務信息擬定初步推薦材料,但信息量較小但分發給眾多潛在購買者,以告知出售意向,吸引感興趣的投資者跟進。作為買方,如果對收到的材料感興趣,通常會(1)成立內部項目工作組,指定中介機構,(2)建立內部溝通和決策機制,(3)初步研究評估交易的戰略意義和可行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