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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城市供水調度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供水管理,協調城鄉供水事業發展,保障城鄉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直飲水(含定點直飲水)供水和二次供水。第四條供水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厲行節約、規範服務的原則。堅持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管理和施工用水的方針。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保障供水發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水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和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供水管理。

石拐區、白雲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汗茂名安連河旗、固陽縣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旗縣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衛生、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水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縣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衛生、環保等部門組織編制供水專項規劃。

供水專項規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供水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和專家論證,並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鄉規劃。第八條市、旗縣區供水主管部門根據供水專項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政府投資的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所需資金列入市、縣、區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相關手續。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供水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利用,有計劃地開發新水源,建設公共備用水源和應急水源,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汙染,保障用水安全。第十條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供水專項規劃的要求,預留城市供水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城鄉規劃確定的城市水源廠、供水管網、加壓站、管道飲用水站等供水設施用地。第十壹條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公共* * *輸(配)水主管道及相關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 * *輸(配)水主管道及相關設施,應當符合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市、縣、區供水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相關手續。第十二條在城市公共供水可以提供水源的區域範圍內,用水單位不得自建水源。因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確需建設自備水源的,應當經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有條件的農村牧區應當實行公共供水。淇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牧區集中供水設施建設。

在沒有條件實行公共供水的農村牧區,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找水,采取打井、修渠、修建水庫等措施,保障缺水農村牧區居民的飲水安全。

鼓勵社會各界投資和捐資建設農村牧區集中供水設施。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重大建設項目需要用水或者新增用水量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前向供水主管部門申報節水、用水合理性評價和用水計劃。新建、改建、擴建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應當向供水主管部門申報。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用水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圖應當包括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水壓要求超過標準水壓的,應當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審查前,應當將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提交供水部門審查。

供水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第十七條在供水專項規劃確定的管道直飲水供水區域內,新建居民住宅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直飲水供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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