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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審批制度

法律解析:授權審批制是指企業應當對采購支付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審批人員對采購支付業務的授權審批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及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管理人員對采購支付業務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審批人應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代理人應在其職責範圍內,根據審批人的審批意見辦理采購和付款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批準的采購和付款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采購支付業務。對重要的、技術性強的采購業務,要組織專家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因決策失誤造成嚴重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條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和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

授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是否需要制定相關法律的意見;如果需要繼續授權,可以提出有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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