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法律管理。稅收法律管理是指稅法的制定和實施,包括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的全過程。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整個國家稅收制度的核心,是稅收分配活動的準則和規範。稅收立法由國家立法機關負責,稅收執法由各級稅務機關承擔,稅收司法工作由國家司法機關開展;
2.稅收征管。稅收征收管理是壹種行政管理,是指稅法制定後,稅務機關組織、計劃、協調、指導稅務人員實施稅法的過程。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收征收管理、減免稅和退稅管理、稅收票證管理、稅務稽查和稅務稽查、稅務檔案管理;
3.稅收計劃管理。稅收計劃管理主要包括稅收計劃管理、稅收重點稅源管理、稅收會計管理和稅收統計管理;
4.稅務管理。稅務管理又稱稅務機構管理,是對稅務機關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管理。具體包括稅務機構的設置與管理、稅務征收機關的組織與分工管理、稅務工作的程序化管理、稅務人員的組織建設與思想建設管理、稅務人員的監督與考核、稅務行政復議與訴訟管理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條
國家計劃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現代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與其他政府行政機關的信息共享系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