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募基金公司的組織結構:
1.架構1:公司系統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以股東身份參與基金投資,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
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經理可以以兩種形式存在:壹種是以公司常任董事的身份直接參與公司的投資管理;另壹種是作為外部管理公司接受資金委托進行投資管理。
2.架構2:有限合夥
合夥制基金很少采取普通合夥的形式,壹般采取有限合夥的形式。有限合夥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夥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夥企業的財產權利。其中,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權利,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慣例來看,基金管理人壹般不擔任普通合夥人,而是接受普通合夥人的委托管理基金投資,但壹般是關聯關系。
目前國內的做法壹般是基金經理擔任普通合夥人。
3.結構3:信任體系
信托制度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為委托人和受益人設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信托合同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利,並承擔相應的受托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