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賣
自賣適合市場號召力大、市場影響力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比如核心投研的負責人原來是公募明星基金經理,券商資管明星投資保薦人,券商明星分析師等。
2.經紀銷售
券商(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對投資比較了解,對投資有信心。券商投資發行產品還可以獲得傭金收入、渠道收入、服務收入等收入,以及結算量和規模存量的業績提升,因此券商有強烈的合作意願幫助投資發行產品;
3.三方平臺銷售
作為專業的私募產品銷售機構,第三方平臺的優勢在於: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高凈值客戶,可以向合適的客戶銷售合適的產品,可以通過自己的平臺和合作夥伴,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向合格投資者進行私募基金的各種宣傳;
4.銀行銷售
銀行作為資金募集渠道,無論自身資金池還是高凈值客戶,都擁有大量的資源。保證收益的結構性產品優先級資金壹般是與銀行資金池對接的資金。銀行也有大量的高凈值客戶資源。銀行高凈值客戶對銀行的信任度高,容易接受銀行推薦的私人理財產品。
私募基金運作流程:
1,設立投資企業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根據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解釋,私募基金管理人適用同樣的標準,即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要先成立公司或者合夥做私募基金管理人。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登記備案。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需要上報的材料: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
3.準備好所有材料:
(1)公司簡介;
(2)投資流程和風險控制;
(3)投資理念、投資策略、歷史業績和交易記錄;
(4)獎項。
4、產品結構設計
(1)結構性產品;
(2)托管(非結構化)產品。
5.決定分銷渠道。
(1)信任
(二)公開發行賬戶
(3)合同備案和私募
(4)有限合夥
(5)傘形子信托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和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的私募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