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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

法律分析: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2.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字樣。3.除國務院決定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4.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5.基金型企業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繳足註冊資本。6.基金公司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投資、投資管理、咨詢。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發放貸款;以公開的方式籌集資金;向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7.至少配備3名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本辦法適用於以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資產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的登記備案、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的私募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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