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戶向信用社申請評估。
(二)客戶經理(信貸員)對申請信用評級的農戶進行詳細調查,包括:
1,查驗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查申請人是否為本地區農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是否具備勞動生產或經營能力;
3.核實財產和綜合收入;
4.貸款需求是否合理;
5.申請人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6.向村委會和村民代表咨詢該戶的信用狀況;
7.其他相關信息。
客戶經理(信貸員)要依靠村委會和村民代表,通過評議等方式認真評估農戶信用等級,根據調查內容填寫《農戶經濟檔案》,提出信用狀況評估的初步意見。
(三)客戶經理(信貸員)將簽署意見的農戶經濟檔案提交信貸業務審批小組,信貸業務審批小組根據客戶經理的初審意見和評定標準對申請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四)信貸業務審批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農戶信用等級評定會議,對上報的農戶進行評定,並根據評定結果發放《農戶貸款證》,明確標明信用等級和貸款限額。核定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當年農民綜合收入的70%(不含當年需償還的其他債務)。”《農戶貸款證》應加蓋信用社公章,並由評估小組組長簽字。
(五)信貸業務審批小組將“信用用戶評價記錄”交由信貸辦工作人員登記“農戶經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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