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在法律法規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律經營,自擔風險,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參與決策和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行業管理。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禁止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成立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由省政府金融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