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宋在擔任內蒙古幹坤金銀精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低價預留、購買幹坤公司股份的方式,非法獲取幹坤公司股份51.7萬余股,將股份溢價款1.00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1,宋從幹坤公司挪用資金10萬元成立公司。同時,在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政府簽訂的投資協議中,宋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國土資源局為幹坤公司投資的面積為29000余畝的19國有土地使用證所有權人變更為自己的公司名稱,並將土地出租用於耕種並收取租金。
8年間,宋收取租金17萬余元,據為己有。2005年3月至5438年6月+2007年2月,宋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幹坤公司公款300萬元用於註冊成立盛坤公司,並將幹坤公司購買的壹座金礦以盛坤公司名義非法轉賣,侵吞資金2500余萬元。2005年底至2006年間,宋以投資辦廠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貸出的公款800萬元,以其親屬名義註冊成立公司並開展經營活動,同時非法侵吞幹坤公司黃金等財物價值654.38+02萬余元。
法院認為,聞松代為實施數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且無認罪、悔罪表現。罪行極其嚴重,應該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宋犯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被告人宋人民幣270萬元、黃金134.151公斤、白銀995.34公斤、鉑金81.09克、白銀176件、房產4套、車輛4輛,上繳國庫;被告人宋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壹審宣判後,宋不服壹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