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信息
(壹)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投資事項的依據。
1.關於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2065 438+03]9號-已廢止。
2.外國人享受在中國永久居留有關待遇的辦法。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2)基本要求
1,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
2.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3.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使用境外或者港澳臺基金投資人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為其認購資金的銀行賬戶。
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方可在境內申請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及其交易賬戶,進行申購、認購、贖回、轉換、定投等基金投資。
二。外國人及港澳臺投資基金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1)基本原則
外國或港澳臺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享有與中國公民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在中國境內辦理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業務,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證明,享有與中國公民同等的權利、義務和統計歸屬。
實名制投資系統
(2)個人投資所需材料
1、中國公民投資基金基本要求
通過銀行投資基金,需要向銀行機構出具有效身份證明,銀行機構對投資開戶申請人身份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在中國有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是中國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銀行機構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不能準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當要求其出具補充身份證明材料。
2.外國人在內地生活和工作的基本要求。
(1)對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為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境外邊民,按邊貿結算有關規定辦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業務時,可以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證明,享有與中國公民同等的權利、義務和統計歸屬。
(2)同時,外國投資者必須有以人民幣結算的銀行賬戶。
(三)港澳臺居民投資基金
1.通過銀行投資基金,需要向銀行機構出具有效身份證明,銀行機構對投資開戶申請人身份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合規性進行審核。港澳居民所需的有效身份證件為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省居民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同時,港澳臺基金投資者必須有以人民幣結算的銀行賬戶。
(四)外國人、港澳臺投資基金和資產管理計劃的分類
1,根據分銷渠道。
(1)直銷:所謂直銷,是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需要到基金公司的櫃臺、網站等網點。
(2)代銷:通過直銷以外的機構購買基金或資產管理公司。
2、根據投資基金的不同類型。
可分為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投資方式。
第三,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深入分析
(壹)關於合格投資者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合格特定客戶”是指受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能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設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只要符合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的初始委托金額,並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就可以認購和參與基金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開展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2.《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以下投資者被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福利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徹底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合並計算投資人數量。但符合上述第(壹)、(二)、(四)項要求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需要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關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轉讓和受讓。
鑒於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可以參與和認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那麽退出機制(這裏只分析壹對多資產管理計劃的退出機制,因為沒有壹對壹的退出機制,只有委托人退出委托財產機制;如果是嵌套的資產管理計劃,還需要另加壹個缺口),包括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退出、默認退出和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轉讓。
1,每日退出機制
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通用條款為:“本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開放壹次參與和退出,封閉運作期內不接受退出申請和委托退出。具體開盤公告以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此時,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可以作為投資人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2、默認退出機制
可以在資管計劃中約定違約退出,此時投資者可以在支付違約退出費用後退出資管計劃。
3.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轉讓和受讓
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已經持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平臺轉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作為轉讓方,他們必須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作為受讓方,他們也必須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同時,轉讓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其他違法行為。
(三)參與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劣後等級分析
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參與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時,如果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那麽其可以認購、參與或受讓的份額為普通級或進取級或劣後級(以下簡稱“劣後級”)。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外國人和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工作生活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壹般規定當T日資產管理計劃的單位參考凈值小於或等於平倉線時,劣後級客戶需要追加資產提升份額凈值,這就要求劣後級客戶特別及時地追加更多資金。
例如,壹般情況下,T+1日觸發清算線時,追加資金的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必須在上午9: 45前傳真給管理人,追加資產必須在T+1日13: 00前到賬,否則管理人有權根據資產管理合同進行下壹步操作。這種情況下,可能是客戶資金在港澳臺賬戶,無法及時購匯並匯入人民幣結算賬戶,導致補匯不成功。
在內地生活工作的外國人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還存在反洗錢、稅收等問題。邊肖在這裏就不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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