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古老起源
從壹開始,人類社會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事故的侵襲。古代人在與自然鬥爭的過程中,想出了應對災害和事故的保險思想和獨創的保險方法。
我國歷代都非常重視積谷防饑。春秋時期,孔子的“耕三事多作壹”思想頗具代表性。按孔子的說法,如果每年能儲存三分之壹的收成,連續儲存三年,就夠1年,也就是“壹盈”。如果我們繼續積谷防饑,27年後我們可以積谷防饑9年,我們可以實現和平與繁榮。
在國外,古代也產生了保險思想和原始的保險雛形。據史料記載,公元前2000年,在西亞兩河(底格裏斯河和幼發拉底河)占據的巴比倫王國,國王下令僧侶、法官和村長向轄區內的居民募捐,幫助遭受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的人們。古埃及的泥瓦匠中曾經有壹個互助基金組織,向每個成員收取會員費,以支付個別成員死後的喪葬費。古羅馬軍隊中的士兵組織也收取會員費,作為士兵陣亡後其遺屬的撫恤費用。
現代保險的形成和發展
(1)海上保險
在各種保險中,海上保險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險的發展帶動了整個保險業的繁榮和發展。人類歷史的發展從來都離不開海洋。海上貿易的利潤和風險是* * *,在長期的航海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大多數人分擔海上事故損失的方式——* * *平均分攤。公元前916年,羅狄安海立法規定:“船上貨物為全體之利益而廢棄,船載減輕者,其損失由全體受益人分擔。”《羅馬法典》中也提到,只有在船舶被救助時才能分攤共同海損。
現代海上保險是從古巴比倫和腓尼基的貨物抵押貸款思想逐漸演變而來的。14世紀後,現代海上保險在意大利商人中開始流行。1384年,世界上第壹張現代保險單在佛羅倫薩誕生。這項政策保證了壹批貨物從法國南部的阿爾薩斯安全運送到意大利的比薩。在這份保單中,有明確的保險標的和明確的保險責任,如“海上意外事故,包括船舶破碎、擱淺、失火或沈沒所造成的損失或傷害”。在其他責任中,還列舉了“海盜、遺棄、被俘、報復、奇襲”等造成的船舶和貨物損失。15世紀以後,新航線的開通,使得大部分西歐貨物通過大西洋而不是地中海。16世紀,英國商人從外國商人手中奪回海外貿易權,積極發展貿易和保險業務。到16世紀下半葉,被英國女王特許。倫敦皇家交易所成立了壹個保險商會,處理保險單的登記事宜。1720年,經女王批準,英國皇家交易所和倫敦兩家保險公司正式成為專業海上保險公司。
1688年,勞埃德先生在倫敦塔街附近開了壹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館。為了在競爭中取勝,勞埃德獨具慧眼,發現他可以利用從國外歸來的水兵經常在咖啡館停留的機會,打聽最新的海外消息,然後把咖啡館打造成發布航空消息的中心。因為這裏的海事消息靈通,富商們每天都爆滿,保險經紀人借此機會把核保單遞給每個喝咖啡的保險人,他們會在紙條的最後依次簽上自己的名字和保險金額,直到保險總額與紙條上填寫的保險金額壹致。隨著海上保險的不斷發展,勞氏保險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影響越來越大。1871年,英國議會正式通過法案,使其成為壹個社會組織——勞合社。到目前為止,勞埃德有14000家保險公司。今天,它的保險範圍不僅僅是純粹的海上保險。
(2)火災保險
火險起源於1118在冰島成立的Hrepps協會,負責賠償火災和牲畜死亡損失。
17世紀初,德國盛行消防救災互助協會制度。1676年,由多個協會合並成立了第壹家公共保險公司——漢堡火災保險局。但是真正的火險是在倫敦大火之後發展起來的。1666年9月2日,倫敦城被大火燒了五天。全市448英畝中,373英畝成為廢墟,占倫敦面積的83.26%。13200間房屋被毀,財產損失超過12萬英鎊,20多萬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災後幸存者非常渴望有壹個可靠的保障來彌補火災造成的損失,因此火災保險對人們來說變得非常重要。在這種形勢下,聰明的牙醫八鵬在1667設立了獨資的營業所,辦理住宅火災保險。1680年,他和另外三個人壹起籌集了4萬英鎊。成立了火災保險營業室,並於1705更名為鳳凰火災保險公司。在Bapon的客戶中,有相當壹部分是倫敦大火後重建家園的人。巴蓬的火災保險公司根據房屋租金計算保險費,規定木結構房屋的保險費比磚結構房屋高壹倍。這種根據房屋的危險情況對保險進行分類的方法,就是現代火險差別費率的起源,火險成為現代保險,在時間上類似於海上保險。1710年,博凡創辦倫敦保險公司,後更名為太陽保險公司,接受不動產以外的動產保險,業務範圍覆蓋全國。18年末到19年中期,英、法、德等國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機器生產取代了原來的手工操作,物質財富大量集中,使得人們對火災保險的需求更加迫切。這壹時期,火災保險發展極為迅速,火災保險公司的形式主要是股份制公司。19世紀,歐美出現大量火災保險公司,承保能力大幅提升。芝加哥1871的壹場火災,造成了1.5億美元的損失,其中保險公司賠付了1.0億美元,可見當時火災保險的覆蓋面之廣。隨著人們的需求,火災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也日益擴大。承保責任從單壹火災擴展到地震、洪水、風暴等非火災危害,保險標的也從房屋擴展到各種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19世紀後期,隨著帝國主義的擴張,火險傳播到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3)人壽保險
在海上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人壽保險也曾被包括在內。15世紀後期,歐洲奴隸販子將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作為貨物投保,後來船上的船員也可以投保;萬壹發生意外傷害,保險人會給予經濟賠償,這應該是人壽保險的早期形式。
17世紀中葉,意大利銀行家倫佐·通蒂提出了壹種聯合養老金法,後被稱為“通蒂法”,並於1689年正式實施。童弟法律規定,每人須繳納法郎,以籌集總額為654.38+40萬法郎的資金。保險期滿後,規定每年繳納654.38+00%,按年齡將認購人分成若幹組,年齡大的多分利息。“童弟法”的特點是向這個群體的幸存者支付利息,如果這個群體的成員全部死亡,就停止支付。
著名天文學家哈雷在1693年根據西裏西亞布雷斯洛市民的死亡統計,編制了第壹張生命表,準確地表達了各個年齡的死亡率,為人壽保險計算提供了依據。20世紀40-50年代,辛普森根據哈雷的生命表,做了壹個隨著死亡率增加而增加的費率表。之後托德根據年齡差異計算保費,提出了“均衡保費”理論,推動了人壽保險的發展。倫敦公平保險協會成立於1762,是壹個以保險技術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人壽保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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