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中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和臺灣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實時報價,並按照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報價清單並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實時行情。
(二)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對股票和公司債券暫停、恢復或者終止上市作出處理。
(三)因突發事件影響證券正常交易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或者為了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暫停交易。證券交易所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牌時,必須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四)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報告異常交易。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五)證券交易所應當從收取的交易費、會員費和席位費中提取壹定比例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董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取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的專用賬戶,不得擅自動用。
(六)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