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資金是指以欺騙、隱瞞、誤導等手段,從銀行或其他渠道非法獲取資金。就是通過虛構的事實把對方的財物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感情弄到自己手。為單位套取財政資金,以單位名義虛報項目、騙取財政資金,應當是單位的壹種行為,而詐騙罪排除了單位的犯罪,因此該行為定性為以虛報冒領的方式騙取財政資金。
這種行為通常涉及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虛報項目、投資規模、完成工程量或虛報投資完成額,以騙取國家建設投資或其他資金。簡單來說,抽逃資金就是非法獲取他人或者機構的資金,用於個人或者單位的其他用途。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壹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獲取資金和騙取資金的區別。
1.合法性:回籠資金通常是指通過合法途徑獲取資金,但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更多資金,如濫用頭寸、鉆空子或操縱賬戶等。騙取資金是通過欺詐、虛假陳述、偽造文件等非法手段獲取資金。
2.意圖:撤資通常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或公司利潤最大化,但可能不合法,也不存在道德爭議。但騙取資金是以欺騙他人為目的,通過虛假手段獲取資金通常是違法的。
3.審計難度:資金的提取通常被復雜的會計方法和賬務處理所掩蓋,難以被察覺。但騙取資金通常涉及虛假陳述、偽造文件等直接詐騙手段,壹旦被查處可能很容易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