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接觸過的大部分學生客戶,應該購買學校組織的團體意外險或者學生意外險卡(薛平保險)。
保險公司沒有理由把妳抓到三年級進行檢查。因為從初三到現在已經兩年了,而且兩年就能正常學習,說明考試對身體沒有太大傷害。保險公司說的舊傷復發是毫無根據的。妳的病顯然是由事故引起的。因為妳還可以正常學習生活,不出意外。
證明妳的病和這個病有必然聯系是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單靠核磁共振振動找出原因,不壹定是相關證據。我只能說,初三的時候發現自己曾經受過壹次傷。更讓人放心的是,醫生的診斷會明確說明是意外造成的。。。。。而不是寫舊傷復發。診斷書是最有力的證據。
給妳壹些其他可能對妳有用的信息:
根據新的保險法: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
解釋:如果妳的就診卡很容易被翻出(有些校醫那裏有記錄),說明公司沒有對今年投保前後的參保學生的身體狀況進行調查。超過30天,就認為合同有效,壹旦發生意外就要賠償。
第二十六條人身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以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