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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有關的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實施。

市公路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實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質量義務,依法承擔質量責任。第五條建築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耐久、使用功能、節能、環保的標準和要求。第六條本市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築工程質量,建設優質工程;鼓勵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第二章工程質量責任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建築市場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嚴格按照合同組織施工,對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節能環保全面負責。

在代建制建設項目中,代建單位應當在委托範圍內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第八條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並對其勘察質量負責。

調查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內容應當真實全面,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勘測文件應當由參加勘測的合格人員簽署,並對勘測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勘察文件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出具設計文件,並對設計質量負責。他們不得指定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制造商或供應商。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當註明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沈降量、抗震設防裂縫和防火要求。

設計文件應由參加設計的合格人員簽字,並對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負責。

對於高層建築和超大跨度建築、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並派設計代表到施工現場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上述項目的範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對其承擔的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並在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以及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施工員資格,不得擅自更換。

施工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不得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單位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交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檢查或者修改。

本條所指的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第十壹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惡意串通或者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監理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不得擅自更換。

監理人員應當對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實施、建築材料的核查和工序驗收進行監督,不得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作為合格的予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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