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債務重組公司的經營範圍是轉讓和接受破產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資產,因此債務重組公司是非法的。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的情況下,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協議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達成新的協議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