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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對自己疏忽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個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個人應做出適當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以上規定供妳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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