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因此,公司取得銀行賬戶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時,應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