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司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