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