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是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