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壹般如下:
1.刑事拘留:拘留7天或37天後,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報請逮捕。
2.試逮捕:檢察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逮捕後偵查: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逮捕後偵查,期限為2個月。
四。審起訴:逮捕後偵查終結,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應當在1個月或者1個半月內決定是否起訴。如果認為證據不足,需要完善,將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最多退回兩次。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1個月內完成偵查。然後送到檢察院。
不及物動詞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在1個月或1個半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不提起訴訟。
七。審判:法院收到檢察院起訴後,壹般會在1個月內作出判決。附帶民事的,按規定延長時間。
以上幾個階段,可以互相協商賠償。因為是輕傷,對方賠償後,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放人。壹般法院也會做出緩刑或者其他判決。
現在才壹個月,時間還很長。如果妳不缺錢治傷,司法部門壹拖再拖對妳也有好處,因為對方在看守所,最終判決不能少於在看守所的時間,所以拖得越久,對犯罪嫌疑人越不利。
讓他們在看守所過年有什麽不好?過完年再和他們協商也不遲,或者三四個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