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抓人時,必須持傳喚證、拘留證或逮捕證、警官證和縣級公安機關辦案單位介紹信,到需要配合的外地公安機關,由配合地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書。
主管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收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業務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百三十八條異地執行傳喚或者拘傳時,被執行人應當持傳喚證、拘傳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或者拘傳犯罪嫌疑人到市、縣指定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住所進行訊問。
第三百三十九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合作辦案通知書、工作證明,與合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由合作地公安機關派員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