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和要求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
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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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並將這種情況記錄清楚。
第壹百二十二條制作訊問筆錄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第123條訊問錄音和錄像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錄像應貫穿整個過程,保持完整。
河北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