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壹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2.律師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那就不能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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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壹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試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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