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勞動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仲裁申請。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壹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和電話。
2.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姓名和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5.交貨單位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