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這壹規定將原來的“辯護律師等辯護人”改為“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意味著司法活動中的檢察官、法官也應當承擔這壹責任,但為什麽只明確指出了辯護人?有律師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應明確規定律師豁免權,這符合刑事訴訟健康長遠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