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新刑訴法第79條有哪些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被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逮捕:
1,可能犯新罪;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試圖自殺或逃跑。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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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