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情況之日起3日內,通知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壹)未成年人;
(2)盲、聾、啞;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