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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訴期限的規定

刑法追訴時效規定是: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

刑事申訴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正本、副本各壹份。

2、申訴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身份證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證明、函件。

4、原壹審、二審裁判文書。

5、其他重要材料等。

綜上所述:刑法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有效期。如果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則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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