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從形式上講,詐騙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類型,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捏造或者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
律師註意事項
需要註意的是,律師是運用法律這壹武器來正當保護當事人權益的人。當壹個律師開始說“找關系給點錢就能把人弄出去”的時候,這個律師肯定是不值得信任的。
需要註意的是,要把看守所裏的在押人員“撈出來”幾乎是不可能的。釋放人員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不可能只找幾個人談。在許多情況下,嫌疑人自己可能會被釋放。很多花錢搞關系的人,收錢之後除了等結果什麽都不做。如果他們被釋放,將是他們自己的功勞。如果不放,他們會找各種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