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六條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表)或者執行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或者口頭告知的,經審查發現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變更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後三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申訴(抗訴)材料和卷宗材料後五日內立案。發回重審、裁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裁定再審裁定書和案卷材料的次日內立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提審、再審裁定(決定)作出的次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