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二)被告人是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根據司法實踐,人民法院還可以考慮為下列五種情形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案有幾個被告人,其中只有壹個或幾個人委托了辯護人,其他人沒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為他人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外國人或者案件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4)非少數民族地區人民法院審判的被告人是少數民族時,對於不懂通用語言文字又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5)法庭可以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年老體弱、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