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律師閱卷、函詢、采訪在檢察院和法院階段不需要審批,而非律師需要審批。
另外,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采訪沒有限制。非律師在現階段不能做辯護人。
另壹個區別是,律師有調查取證權,非律師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