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制作逮捕批準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壹並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理,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需要逮捕的,應當批準逮捕。
其實這是壹個動賓短語,或者說動賓短語。批準逮捕是刑事程序。批準逮捕是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5條
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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