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護人有權對定案涉及的證據提出異議,無論是現場勘驗筆錄,還是專家意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2.辯護人雖有權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或檢驗,但無正當、充分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所以妳可以反對妳說的話,但是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法院不壹定會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