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沒有明文規定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閱卷問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基於上述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閱卷權是有限制的,即必須經辦案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