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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放貸人司法解釋

職業放貨人指的是從事高息放貨,即民間俗稱的“放高利貸”的個人或是資金實力強但掛著投資擔保公司的名頭向個人或企

業從事民間放貸的個人。

如果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對放貸人會有不利的或者嚴重的法律後果。首先是人民法院會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中約定的壹些經濟利益就難以得到法律支持,其次如果達到《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條件,即達到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標準,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合法的民間借貸還是繼續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壹)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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