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不看報,但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根據相關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