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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調查筆錄的性質

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為筆錄不客觀,那麽拒絕簽字也是合理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201條有明確的界定。筆錄如有遺漏或錯誤,犯罪嫌疑人可適當補充或更正,然後按手印確認,無誤後再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如果妳認為這份筆錄和妳說的不壹致,妳可以拒絕簽字或者按手印。調查人員可以在這份筆錄上做,並註明。

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了詢問筆錄。即使當事人拒絕簽字,只要承辦人說明並確認這種情況,也不影響法律效力。

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為不客觀,那麽就要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而不能只是嘴上說說。畢竟法律法規講究證據。沒有證據,就沒有相應的支持。法律其實講究的是因果關系,沒有對應的因素。那就等於什麽都沒說。犯罪嫌疑人在做筆錄時,應當積極配合警方工作。如果他覺得自己的筆錄與事實不符,可以委托律師及時介入。畢竟這年頭每個行業都有這方面的人,不懂分工可以委托律師處理這件事。

做筆錄其實只是調查,需要證據的支撐。就算不做簽字處理,只要警察有相應的證據,妳也可以定罪或者提起公訴,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不違反法律法規,這樣妳就不用和這些警察打交道,妳就可以過上平靜幸福的生活。當然,我也在這裏警告妳,做壹個遵守法律的好公民,妳才能過好自己的生活,不要去嘗試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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