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