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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必須有辯護律師嗎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可見,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而且在審判、審查起訴、偵查階段都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可以作為被委托的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護。因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辯護權不可被剝奪,沒有辯護人的可以自行辯護。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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