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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不能聘請的三種律師

刑事案件是否聘請律師,要看實際情況。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並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須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但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律師必須為嫌疑人辯護。如果犯酒席罪的嫌疑人沒有被聘用,辦案機關會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1,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有精神病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也必須有律師為其辯護。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調查期間,我們只能委托這個項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請求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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